银川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近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银川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9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0日。
银川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该规定适用于银川市建设领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含项目管理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规定》明确工地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地门禁系统安装联网情况、身份信息采集录入情况、从业信息记录和输入情况、工人银行卡办卡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工资支付名册和银行流水、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情况、按月拨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情况、银行代发工人工资情况、维权公示情况、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办公室及劳资员组建公示等情况。
 
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的落实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同时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必要条件。
 
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和基本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政府投资或政府相关部门代建的项目,要对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工资支付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扣除企业诚信分100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要求把建筑工人考勤情况上传监管平台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分账管理的;
 
(四)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把未实际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人员编入工资支付列表的;
 
(五)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六)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九)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故未按月支付工人工资的;
 
(十)分包企业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十一)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
 
(一)建设单位未按月及时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进度款中建筑工人工资用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款凭证、工资支付流水等有关资料的;
 
(三)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工作要求,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项工程,分包作业的工人要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劳资员,负责对入场工人身份信息采集核实和数据维护,对劳动合同、工资卡开办、月考勤数据和工资数额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进行管理,并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要及时组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负责人、劳资员、工人代表为成员的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施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发生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妥善处理。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进出场工地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对建筑工人全员进行电子考勤。建筑工人要自觉进行考勤,实名制综合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资纠纷的依据。
 
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项目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项目劳资员要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工资花名册中未报总承包企业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亦未进入现场实际工作的人员不予发放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宜以施工项目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携带开户信息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登记。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带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建筑工人工资花名册,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在月底把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给建设单位核拨完成工程量中的建筑工人工资。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总承包企业已完成工程量中建筑工人工资的审核,并拨付于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银行流水账目)。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工人生活区等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劳务用工专管人员联系方式和建筑工人维权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信息报送至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分包企业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后2个工作日内,向总承包企业核实报送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建筑工人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承包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平台更新信息。
 
对一些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门禁系统的项目,可以采取手动的方式,在每月5日前将该项目工人上月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录入到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平台。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企业和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检查可按比例抽查部分企业;对企业的检查,可按比例抽查部分项目;对项目的检查,可按比例抽查部分工人(含项目管理人员);检查抽查的企业、项目、工人实名制落实情况可代表整体实名制工作的管理情况。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及个人对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扣分通报,或移交人社部门立案处罚。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评选,被评为市级优良的企业予以相应诚信加分奖励。
 
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材料等举证责任;不提供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报人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单位或个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围攻执法检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要胁,来实现讨薪目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属黑恶线索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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