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考勤制度_酒店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酒店考勤制度_酒店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议中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会议中心全体职工进行考勤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严抓考勤管理。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会议中心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酒店二线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时,下午13:30-17:30,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出勤。
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加班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累计计算。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的申报加班1天。加班在一个月内调剂补休,如因部门工作安排不能补休,可逐月顺延。
 
    第六条 全体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员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须打卡,员工应按工作时间的规定准时打卡上下班。  
 
    第七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如果员工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员工,双方各处罚100元。
 
    第八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中心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交综合办公室补上打卡记录,未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上班时间内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须由部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须由直属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卡证明上下班时间,交综合办公室补上打卡记录,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月规定签卡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签卡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
 
    第十条 中心上下班时间,由保安与各部门管理人员监督员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员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打卡,不得于打卡上班后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员应先打卡后外出,外出后补打下班卡无效。
 
    第十一条 日夜轮班部门,应按时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时接班,应报请部门经理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二条 员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须如实打卡,如有上班打卡后不上班或下班时不打卡,等到一小时或几小时后打卡,或没有上班找部门经理签卡,除按旷工处理外,累计三次以上者,按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打卡到达工作岗位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5分钟之内不计,5分钟至30分钟内,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扣罚10元,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三章 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按管理权限审批,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上,请假实行累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请假的类别、期限
 
    一、年休假:员工在本中心工作满一年后,可享5天带薪假,每递增一年则增加一天假,以此类推,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如当年事假或其他假超过15天者,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年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得累计或预休。
 
    二、法定假:所有员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国庆”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内值班、加班者,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员工必须持北京市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员工请病假两天以内(含两天)者,由本部门经理审批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病假三天以上的,由本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核,再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休病假,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续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病假期超过本人法定医疗期的,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工资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工伤除外)。
 
    四、事假:员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请事假,部门及酒店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审批员工事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员工请事假两天以内(含两天)者,由本部门经理审批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事假三天以上的,由本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核,再报总经理批准,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员工每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中心有权辞退。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及相关津贴、补助费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满一年的,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六、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丧假。
 
    七、产假:在本中心工作满一年生育的女员工,可在生育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本中心为其办理生育险。
 
    八、调班: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调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营运相关岗位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与其调班的对接人在该申请签字确认后,经部门经理签批后方可生效。原则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调班的情况一个月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六条 考勤处罚规定
 
    一、迟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钟之内不计,5分钟至30分钟内,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扣罚10元,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二、脱岗或旷工:上班时间非正当理由脱岗、串岗者,一次开具轻微《过失单》,累计两次按一般违纪处理,累计三次以上按严重违纪处理,因脱岗、串岗造成中心重大损失的,追究违纪者本人相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旷工一次罚款100元,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三个月之内累计旷工三天的,本中心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除名。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罚金在工资内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若有员工请假隐瞒不报,未到综合办公室备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现象,一经查出对该部门责任人将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  凡中心员工对违反考勤制度予以举报查实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十元每次。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会议中心综合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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