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2024

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应当贯穿工程项目实际开工到实际完工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纳入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等。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实名制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与在建工程项目考勤设备直连,中间不接入其他平台系统和设备。
 
市实名制平台与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根据需要与工人工资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实名制平台开设账号,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市实名制平台信息,防止泄密。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八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是指通过佛山市实名制平台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基本安全培训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具备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其注册资格证书和注册企业等信息应当一一对应。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承担业务登记变更手续的,需进行实名制信息变更录入。
 
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建设单位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后,应当及时督促总承包企业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变更后的单位和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
 
第十条 市实名制平台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工伤保险理赔;
 
(七)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实名制管理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单元,建筑用工企业应当严格规范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用工企业招用建筑工人,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计算和发放方式等内容。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交总承包企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相关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人培训教育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督促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建设单位应当对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其他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应当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开展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工资表制作、工资发放以及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档案,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施工前将其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开工进场后5日内应当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作业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完善,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原则上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门禁系统应当采用目前较为成熟、完善的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生物识别信息与二代身份证信息对应。施工现场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或简易考勤设备打卡等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张贴二维码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将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每月考勤与工资支付情况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所属的现场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并严格按照劳动(务)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照片打卡、集中代刷、他人代替打卡、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打卡以及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与建筑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不含)。
 
总承包企业应当规范制作工人花名册和考勤表,并每月动态更新,每月的考勤表应当由工人本人及班组长、劳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签订退场确认书,明确工资结算情况。退场人员不再列入本项目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日常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通过线上监控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所管辖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督促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落实各自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诚信扣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设定工程项目的状态,需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在市实名制平台项目状态栏中选定对应的状态,如:“筹备”“在建”“停工”“完工”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存在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市实名制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或个人等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通报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应当坚持诚信经营,按要求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参数均符合规定要求,并与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直连,考勤打卡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强活体状态,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打卡信息,不得帮助建筑用工企业和个人在考勤打卡或相关信息中弄虚作假,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真实、实时、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对全市所有的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实施考核评分管理,考核评分排名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制设备供应商视情况予以扣分或列为不合格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借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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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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