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考勤系管理统APP引发的劳务纠纷

    去年8月份,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解除了与员工小周的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使用钉钉考勤系管理统后,觉得小周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多次旷工,从而将他辞退,而小周表示不服,并且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情况是这样的:
 
    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根据公司指纹考勤和员工手机中的“钉钉”考勤记录显示:小周自2016年5月20日至同年7月25日期间有6个半天,既无指纹打卡记录也无“钉钉”签到记录;另有6个全天既无指纹打卡记录也无“钉钉”签到记录;同时,部分时段无指纹打卡记录,却有“钉钉”签到记录,但“钉钉”签到记录的时间是上午9点以后或下午3点以后时间段。
 
    2016年8月23日,文化传播公司向小周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认定小周作为一名外勤员工,无视公司相关考勤规定,从2016年5月至8月累计外勤签到迟到24次,无故旷工17天,且外出签到地点与递交人事部门外出登记地点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小周表示,尽管自己手机安装了“钉钉”考勤软件,自己却从未收到公司告知户外工作要用“钉钉”考勤的邮件。领导曾口头告知外出只需半天点一次,不需要在9点之前考勤,也不需要到户外工作地方就点考勤,更不需要每到户外工作点就点考勤。
 
    2016年8月24日,小周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同年8月23日的高温费600元。仲裁委裁定,文化传播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支付高温费556.32元。
 
    法院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声称“钉钉”数据显示小周存在迟到、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而小周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小周否认公司曾告知须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也否认收到要使用“钉钉”软件的邮件,只承认领导曾口头告知使用“钉钉”软件时,不需要9点前签到。
 
    综合考虑文化传播公司并未在对应时段给予小周相关处分,且已经向小周全额发放了2016年5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法院认定该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小周存在迟到、旷工的情形,现公司单方解除与小周的劳动合同属违法,理应支付小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考虑到公司愿意支付高温费556.32元与法不悖,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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