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云浮市住建局发布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内容如下:
云浮市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浮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云浮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和作业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人员考勤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市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核验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五)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实名制信息管理
 
第五条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归集各县(市、区)实名制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有关部门按权限使用。
 
市实名制平台与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与全国和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市实名制平台根据需要可与本市建筑市场诚信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市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置项目统计分析、项目预警等功能。
 
市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公开实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配合主管部门、企业做好实名制平台对接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经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指纹等)作为基本信息,用于项目现场管理。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应包括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设立实名制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和硬件设备,但须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且符合技术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开工进场后5日内负责实名制平台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并实时更新。施工现场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同步在市实名制平台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同一立项分不同标段报建,且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同一套项目管理班子可在同一出入口考勤。(市实名制平台允许同一套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信息数据采集入库后,在不同项目进行考勤,相关从业人员只需要在实名制平台注册一次,就可以在不同项目考勤。)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条 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并负责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单位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职责。
 
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单位与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原则。施工单位应与招用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市实名制平台上登记或资料上传,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分包单位招用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每天人员在岗、实名制考勤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场手续,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相关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项目恢复施工,办理监督机构施工恢复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恢复考勤。
 
因天气原因或应急情况处置暂停施工、节假日、被责令停工等原因暂停考勤的,施工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及时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
 
工程项目施工基本结束,办理监督机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终止考勤。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个人实名制信息审核后,应当协助施工现场人员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
 
已有银行卡的施工现场人员,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发放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并由代发银行在2个工作日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实名制平台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项目及时进行报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实名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予以通报。一经发现违法线索,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在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倒查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列入创优评先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云浮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云建市〔2018〕19号)同时废止。

云浮实名制平台为鲁班长倾力打造,由云浮市住建局主导推进、鲁班长科技负责研发的统一信息化平台。鲁班长致力于提供建筑工人实名制解决方案,该方案紧贴云浮市实名制管理的政策要求,通过安装以人脸识别为核心的多样化智能人脸识别考勤机设备,配合鲁班长PC及移动端管理软件,完美实现劳务工人管理向实名制转化,并与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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