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2、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应当纳入实名制登记范围: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的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
3、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4、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考勤记录实时上传。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监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6、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农民工发生欠薪投诉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有关部门可不予采信。
7、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或1个自然年度内3个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不达标的,取消该项目的市级文明工地和海河杯等评选资格,不推荐申报鲁班奖。
8、违反规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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