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8月1日,由云浮市住建局颁布,司法局审查通过的《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通知内容如下: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建
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规范[2019] 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制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的从业、培训、
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人员考勤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
(四)核验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五)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诚信管理。
 
第二章平台建设与实名制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归集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实名制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有关部门按权限使用。
 
市实名制平台与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与全国和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市实名制平台根据需要可与本市建筑市场诚信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市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置项目统计分析、项目预警等功能。
 
市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公开实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配合主管部门、企业做好实名制平台对接服务工作。
 
第六条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经施工现场人员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指纹等)作为基本
信息,用于项目现场管理。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应包括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设立实名制管理机构,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八条施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和硬件设备,但须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且符合技术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开工进场后5日内负责实名制平台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并实时更新。施工现场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同步在市实名制平台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条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单位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职责,可以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列
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等形式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原则。
 
分包单位与施工现场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应当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备案存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名制考勤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
其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将每月考勤与工资支付等信息在告示牌上依法公示。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场手续,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由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项目申请恢复施工,在监督机构同意后,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恢复考勤。
 
因天气原因或应急情况处置暂停施工、节假日、被责令停工等原因暂停考勤的,施工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及时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
 
工程项目施工基本结束,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终止考勤。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完成个人实名制信息审核后,应当协助施工现场人员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
 
银行卡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
 
已有银行卡的施工现场人员,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表,经施工现场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发放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并由代发银行在2个工作日
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一条市实名制平台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项目及时进行预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职责对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实名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经发现违法线索,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在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提请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列入创优评先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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