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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有什么后果?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7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辖区内负责某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公司未对其招用的109名农民工进行劳动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昌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调阅该公司资料,与现场农民工询问核实等调查方式,确认该公司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月12日,昌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该劳务公司限期改正。1月15日,该公司为其招用的109名农民工进行了劳动用工实名登记。
案件评析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存在现场管理方式粗放、进出场管理无序、农民工用工情况底账不清、用工关系不明等突出问题,给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带来很大困难。
为此,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等情况。
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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