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数额应当保证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办法》提到,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场作业。施工企业应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每月20日前,开户银行应将建筑工人工资一次性转入建筑工人工资卡,并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本人。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后至少3年。
此外,《办法》还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等,其单位和个人列入郑州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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